服务协议

一、合作须知

1.1本协议是我司技术有限公司与合作机构及其拓展特约商户三方之间合作开展收单服务所订立的协议。本协议描述三方之间关于收单服务合作的权利义务。

甲方指我司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我司”),是具有全国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乙方指我司合作伙伴,作为甲方的合作机构,与甲方合作开展收单非核心业务的合作服务,包括市场拓展与营销、商户拓展与服务、协助进行终端布放、商户维护等;

丙方指由乙方拓展的特约商户,是乙方按照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甲方)和监管机构规定和要求发展的特约商户(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监管规定的小微商户、或其他组织),通过乙方联系、拓展银联卡收单业务与甲方签订协议确立合作关系、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

1.2本服务协议构成丙方(无论个人或者单位)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收单服务之先决条件,除非各方均接受本协议条款,否则乙、丙双方均无权使用本协议的相关服务。

1.3甲方有权随时对服务条款进行修改,一旦服务条款发生变更和修改,甲方将在相关页面上提示修改的内容;如果乙方或丙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修改,则合作终止,服务停止并取消;如果乙丙双方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已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修改。任一方在享受此协议约定服务时必须完全、严格遵守本服务协议条款。

1.4此协议涉及产品所有权以及相关软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将按照其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

1.5乙丙双方应自行负责妥善且正确地保管、使用、维护在甲方平台申请取得的账户、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对您账户信息和账户密码采取必要和有效的保密措施。非甲方原因致使账户密码泄漏以及因保管、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或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

1.6甲方不对乙丙双方因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任意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二、合作内容

2.1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为其发展客户提供与支付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根据乙方选择的相关产品或服务,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并按附件中各产品对应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

2.2甲方为丙方提供终端交易、资金清算等专业收单服务,对收单业务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在收单结算系统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交易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账务调整等服务,并有权收取服务费及交易手续费。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产品准入及技术规则,向乙方提供产品接入要求以及流程方法,协助乙方完成产品对接工作。

3.2甲方对乙方及丙方的产品合作拥有最终审批权,对不符合甲方相关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产品服务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此协议。

3.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附件约定内容以及甲方的具体要求向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3.4甲方按照与乙方约定的业务价格向丙方提供专业收单服务。

3.5甲方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以确保产品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以及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

3.6甲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接口和功能进行改动、升级,并暂停向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甲方承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7甲方可以并可能对乙方进行实地调查、技术检测和业务监督,并可以向乙方提出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查询的请求,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甲方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8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解答乙方使用产品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

3.9甲方承诺负责处理由于甲方自身产品问题所引起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甲方若发现乙方违规操作或任何甲方认为的风险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产品结算或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3.10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商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对乙方提交的商户资料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若出现商户资料虚假、不准确或无效的情形时,甲方保留追诉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有权指定商户的签约费率价格,但要求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附件约定的成本费率。商户签约费率与成本费率之间的差价为乙方的收益,乙方委托甲方予以代收。

4.2乙方须按在本协议附件约定的产品内容及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4.3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商户开拓和运维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否则,因乙方未遵守甲方规定而造成甲方和商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全部责任和损失;

4.4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单、查询、风险处理等;

4.5乙方对提交给甲方的商户协议、审核表、图片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由于乙方提供虚假商户资料(含资质证明材料和审核材料)造成甲、丙双方的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4.6乙方须对丙方的结算信息严格保密。禁止私自篡改丙方结算信息、提交虚假结算信息。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合作,甲方保留追诉的权利。

4.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若乙方转委托任何第三方(包括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拓展商户业务的,应保证前述第三方遵守本合同权利和义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若由此给甲方或商户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

五、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丙方已清楚知晓甲方作为第三方收单机构,为其提供收单服务,并按照与甲方签订的《特约商户协议书》(详见后附协议书)内容执行。

5.2丙方已清楚了解三方间业务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开票责任分配。

六、费用标准

6.1乙方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率标准以甲方系统为准。

6.2各方以T+1个自然月作为周期进行对账,在每个自然月的前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由甲乙双方对上个自然月的服务费进行对账;

6.3各方之间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结算依据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对甲方提供的数据有异议的,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核对请求,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

七、保密条款

7.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任一方(下称“接受方”)可能获取另一方(下称“披露方”)商业信息、业务运营、终端客户及账户信息等。除非出于政府部门监管及履行本协议需要,任一方在任何时候应保守商业秘密,不能泄漏且不得允许泄漏另外两方的任何商业保密信息。

7.2协议任何一方应保证,与任一方有工作关系并且由于其职位的缘故知悉关于另外两方的保密信息的雇员和其他任何人员,在工作关系维持期间,以及在雇佣、职位或工作关系结束后(视情况而定)不得泄漏或披露任何相关商业保密信息。

7.3本协议中,“商业保密机密信息”指与披露方有关的所有信息,不管是书面文字形式、图片形式、机器阅读形式、口头形式,或根据本协议观察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步骤、想法、知识产权(不管是否注册或是否取得专利)、图表、交易机密、技术、客户名册(潜在的或实际的), 以及其他客户相关信息、销售统计数据、市场报告、市场预测、营销及其他市场策略,以及其他具有机密性质的商业信息;但不包括接受方在接受信息前已经知道该信息并在使用与披露方面不存在限制,或该信息已经成为公共信息的情况(在不违背本协议的情况下), 或信息接受方由第三方获取的无机密约束的信息,或相关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法院命令或仲裁裁决、证券交易规定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情况。

八、违约、协议变更等责任说明

8.1丙方在合作过程中,若遇到甲、乙方解决故障、服务器维修、调整、升级等所需用的合理时间,对上述情况所需用的时间甲、乙方不予补偿。

8.2由于丙方将个人机密信息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此服务,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或交易差错,甲、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8.3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导致甲、乙、丙三方合作终止,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并确保各方的社会影响不因此受到损害。

8.4因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或解除大致无法继续履行对丙方的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对特约客户的解释和服务承接工作。

8.5三方若需调整协议,须经三方友好协商,共同确认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此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若补充协议内容与此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事件,例如火灾、战争、地震或其他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政府行为、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对于其他方由此遭受的损失或费用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刻通知另外两方,且尽力减少及克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向另两方提供相关证据。

9.2三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经过三方友好协商同意后,可相应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推迟时间与不可抗力持续时间相同,签约价格不因此而改变,提出方必须向另两方出示相关证据。

十、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10.1本协议自签署后长期有效,如乙丙两方任何一方违反或被视为违反本服务条款中的内容,甲方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立即终止所有服务,以及取消乙方、丙方账户和使用权限,但不退还任何已缴纳的服务费用。

10.2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任何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书面通知送达协议另外两方后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A.若任一方因启动破产程序等财务问题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B.因甲乙丙三方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有强制性规定;

C.若任一方严重损害了某一方的声誉或对第三方合作关系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而使本协议无法得以执行;

D.若任一方严重损害了某一方的品牌和商标;

E.若任一方实质违反了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

若任何任一方出现本款第C、D、E项事宜之任一项时,应赔偿其他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0.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依据本协议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继续有效,也不影响在本协议的终止当日未决的权利义务。

十一、其他

11.1本协议一旦同意表示三方任何一方均已清楚知晓并认可协议内容,并愿意按此协议执行。

11.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11.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交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特约商户协议书》

本特约商户协议书由甲方我司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述服务协议中的丙方(即特约商户)以电子形式在线勾选签署。

甲、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为丙方提供银行卡收单和收单专业化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概念与定义

1.收单机构:与商户签有协议或为持卡人提供服务,直接或间接凭交易单据(包括电子单据或纸质单据)参加交换的清算会员单位。本协议中指甲方。

2.特约商户:是指符合监管机构以及银行卡组织的基本规定与准入条件,与收单机构签署商户协议并经由甲方审核通过的银行卡受理商户,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协议中指丙方。

3.POS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4.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邮政储汇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5.转接机构:在本协议中指中国银联。

6.侧录:特约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7.洗单:指与收单机构签署了有效商户协议的特约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特约商户的POS机上刷卡、插卡或进行非接触式读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8.退单:是指发卡行在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提供相关的调单资料后,对原始刷卡交易仍有疑问,向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提出拒绝支付交易款项

二、声明与保证

1.双方均具有/或经授权等方式合法取得签约主体资格,可以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2.双方均知晓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POS终端机具安装和受理银行卡业务。

3.双方承诺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4.丙方不得擅自扩大银行卡收单及扫码支付产品的应用范围,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转租、出租、出借、出售。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丙方若存在经营模式或目标客群定位等方面的调整,需提前七日向甲方进行书面通知,否则甲方有权关闭、暂停或终止为丙方的服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反洗钱约定与承诺:甲丙双方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责任。甲方是依法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的支付机构,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机制,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甲方有权根据合规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尽职调查等工作需要,要求丙方配合提供身份信息、客户尽职调查资料等信息或资料,丙方应予充分配合。若因丙方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等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依法依规上报有关部门,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丙方负责赔偿。

三、收单服务

1. POS终端

1.1 甲方负责向丙方提供POS终端并及时进行POS终端的维护工作。甲方还应向丙方提供POS终端的使用说明及培训材料。

1.2 丙方只能将甲方提供的POS受理终端在丙方依据其经营范围合法经营的业务中使用,且仅能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场所和地点使用。丙方有义务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POS终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a) 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转交由第三方使用;

b) 将POS终端挪用至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地区或其他营业地点使用;

c) 以其他商户交易假冒该商户交易;

d) 使用设备虚构交易为客户提取现金;

e) 用于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因上述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丙方承担。

1.3 除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外,丙方不得将POS终端交由任何其他人员对该POS终端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以及信息侧录;如因丙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POS终端丢失、灭失、损坏、业务停用或其他不良后果,丙方应负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对此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收单结算业务

2.1 甲方应为丙方提供银行卡业务的资金结算服务。

2.2 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丙方提供交易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账务调整等服务。

2.3 甲方应对POS收款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3. 商户管理

3.1 甲方负责特约商户回访、受理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

3.2 甲方应妥善保存特约商户管理资料,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4. 银行卡的受理及签购单的保管

4.1 丙方应配合甲方在其营业场所或收银台粘贴、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如丙方为甲方发展的特惠商户,还应粘贴或摆放甲方特惠商户标识,以保证持卡人的知情权。

4.2 丙方对所有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受理必须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合法银行卡的合法交易业务。丙方不得针对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采用不同价格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丙方不得将应承担的银行卡业务的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甲方将对该笔交易款项予以拒付并退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

4.3 丙方在受理持卡人的银行卡刷卡业务时需按照甲方规定或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丙方有义务且必须仔细核对签购单上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如发现卡片有仿造痕迹或其他可疑银行卡情形的,应及时与甲方联系。丙方在核验无误后,应请持卡人在POS机打印的签购单上确认交易金额并签字。丙方未按照要求执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4.4 丙方应负责核对并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丙方应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的签购单及相关交易凭证至少五年。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交易发生后,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甲方有权向丙方调阅相关资料,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如签购单、出货单等,若丙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持卡人拒付的,拒付交易款损失由丙方承担,甲方可从丙方后续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如丙方后续交易不足以支持持卡人拒付金额的,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5 丙方同意甲方有单方暂停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的权利和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对于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操作流程的交易,甲方有权拒绝清算,并对因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拥有追索权。

4.6 丙方在受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对可疑的用卡行为、伪造卡片有拒绝受理的权利。

5. 安全与保密

5.1 本协议签订时,丙方应配合甲方认真填写《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申请表》并在系统中如实填写或上传资料,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信息,并提交原件作为核对使用,当甲方为丙方提供回访服务或进行POS终端相关业务检查时,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相关人员工作,如甲方提供合理的签字、盖章等要求,丙方不得拒绝。

5.2 为避免持卡人进行的欺诈交易为双方带来的损失,丙方应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关注,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向甲方汇报。

1)卡面凸印卡号有更改痕迹或终端机具显示卡号与凸印卡号不符;

2)持卡人未经选择即购买高价值或易变现商品;

3)持卡人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

4)持卡人不清楚卡余额或可用信用额度、密码等,反复要求试刷卡;

5)持卡人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要求试刷不同卡片;

6)要求人工授权或向甲方查询时,持卡人异常紧张或要求终止或取消交易;

7)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卡片背面预留的签名不一致。

5.3 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的要求受理银行卡及操作POS终端,不得进行如下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涂改签购单上交易要素、分单操作、套现、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银行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如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责任。

5.4 当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如包括受理银行卡业务)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办理入网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停止POS终端交易,并对交易资金做挂账处理。

5.5 丙方同意甲方合理使用其所提供的风险信息,同时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有关银行卡诈骗案件中必要的线索和证据,并协助甲方和有关部门处理案件。

四、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

1.费用结算方式

1.1 双方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1.2 交易手续费的计算方式为:交易手续费=交易金额×交易费率。

1.3 丙方应得结算金额=成功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

1.4 交易手续费以甲方系统中设置的费率为准。

2. 清算及结算流程

2.1 银行卡业务成功以POS终端显示“交易成功”且成功打印出交易凭条,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为准(若涉及小额免密免签的,由双方另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定并执行)。

2.2 甲方在收到清算凭证后将丙方成功交易的净金额(已扣除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划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中,清算数据以转接机构或发卡机构的交易电子数据为准。

3. 账户及信息的变更

3.1 若丙方需变更账户,需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正式通知甲方,甲方按丙方提出的变更时间和新的银行账户更改系统注册,并从约定的时间起按新的账户划拨丙方银行卡业务资金。

3.2 若丙方需要变更商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要素,需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正式通知甲方,甲方按丙方提出的变更信息在系统中重新注册更新,并进行POS终端的开通。

4. 审核与差错处理

4.1 丙方每天应对当日发生的POS终端交易总额与所划拨至指定银行账户的交易资金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受理款项异议的时间为自交易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2 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转接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进行查询、查复或提供持卡人原始交易的有效签购单,丙方均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并提交有效签购单。如未能按时间回复、提交或提交无效签购单而造成发卡机构退单的,甲方有权拒付并从丙方后续刷卡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

4.3 持卡人对刷卡有异议或发生差错时,可通过丙方或持卡人的发卡机构向甲方查询投诉、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受理查询投诉,同时甲方或丙方在收到持卡人投诉或相关方处理要求后,甲方及丙方均有责任积极配合进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和业务投诉,并及时按照银联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易的差错处理。

4.4 本协议适用于持卡消费者在丙方使用联网人民币银行卡/储值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每一笔交易,有关方发生交易投诉、差错和纠纷时,甲方和丙方应接受和执行转接机构或发卡机构的处理结果。若仍有争议,可经由中国银联及其入网成员机构共同组成的“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定后执行。

4.5 对于因转接机构或发卡机构系统等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入账,丙方有义务配合调查并返还相应款项,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交易款项,并有权追讨已支付的交易款项。

5.扣款及处罚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在其后与丙方间产生的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应告知丙方:

1) 甲方发现丙方受理银行卡时在签购单上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错误交易;

2)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日期、金额、签名)有涂改;

3)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的确认;

4)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5)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6)丙方不能或未按时对甲方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7)丙方不能或未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甲方调账要求;

8)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条码支付服务条款

1.丙方使用智能终端进行扫码收款的,应保证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对通过扫码支付进行的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从事或销售违法违禁物品,不得参与或提供洗钱、套现、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涉恐、诈骗等违法服务,不得虚构交易、提供虚假交易信息,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和相关违法行为。

2.丙方应将用户购买商品及/或服务时的相关交易信息和支付指令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甲方发送,交易信息和支付指令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交易绑定的手机号码、银行卡号、购买的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等,丙方保证该等交易信息均为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3.丙方负责处理、解决丙方客户对丙方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的咨询与投诉(如缺货、无法提供服务、重复订单等造成的不能完成业务交易、取消交易等做退款处理的情况)。甲方不涉及丙方与丙方客户、用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产品和/或服务交易纠纷,不直接受理第三方对丙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投诉,丙方应自行解决与其用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4.因条码支付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条形码、提交和/或验证相关信息后即可成功支付,丙方应当尽到谨慎合理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信息加以保密及确认用户本人支付的真实性以防范银行卡盗用风险。丙方知悉并同意承担上述非本人支付的银行卡盗用风险的风险赔付责任。如果发生丙方客户拒付、否认交易、欺诈、盗卡等风险时,丙方应及时提供与客户的基础交易文件、交易信息等资料,并配合相关方(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的调查,若因丙方不能提供上述交易文件资料或拒绝提供而导致客户投诉和资金损失的,丙方应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5.所有通过和使用甲方支付业务服务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双方关于条码支付进行款项结算的依据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

六、保密条款

1.双方将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相关保密规定。

2.在本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续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丙方始终有保守其与甲方之间银行卡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义务,丙方应承担因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透露银行卡持卡人资料、银行卡卡号以及使用银行卡业务的任何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不可抗力

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事先不能预见且人力无法抗拒、避免的某种事件,如战争、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禁运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等原因,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后合理时间内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八、协议的终止

1.丙方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经指出仍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丙方终止本协议: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三个月未受理银行卡结算业务的;

2)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

3)三次以上(含三次)严重违反银行卡业务受理操作规程的;

4)三次以上(含三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甲方查询、查复和调单要求的;

5)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持卡人投诉,无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

6)经相关方申诉,甲方确认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2. 丙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欺诈行为或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事先通知丙方,并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业务,收回设备,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同时甲方还有权依法追究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曝光:

1)套现或被认定有套现嫌疑;

2)虚假入网申请;

3)侧录;

4)故意或过失导致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5)洗单;

6)恶意倒闭;

7)伪造交易信息;

8)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涉嫌银行卡诈骗,且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遭受行政处罚;

10)甲方收到中国银联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强制解约的;

11)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或被相关部门拉入“黑名单”;

12)自身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或进入清算程序;

13)其他欺诈风险原因。具体欺诈行为及风险状况定义见中国银联颁发的《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3.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丙方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参与银行卡业务洗钱活动,如丙方从事前述行为的,甲方随时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协议,且无须事先通知丙方,并立即终止其刷卡交易,收回设备,同时甲方还有权上报相关反洗钱部门,查处和追究丙方的法律责任,并有权根据主管机关要求公开其不良行为。

4. 一方如因本条第一、二款之外的其他原因需终止本协议时,须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在此期间,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完成在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未了责任后,协议方可终止。但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或风险控制的需要,提前3日通知丙方后,中止或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5. 协议终止后的三年内(含三年),如果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丙方仍然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如有交易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甲方有权向丙方追索已付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以及原交易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

1. 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或遇转接机构及其成员机构系统因故临时中断或其他不属于甲方原因造成持卡人支付交易不成功的,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丙方应与持卡人商洽,采用其它方式进行支付结算。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属于违约,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均有权向违约方发出通知,违约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自通知发出后5天内仍未停止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双方如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 本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以电子形式签署,与纸质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若仍有未尽事宜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以是电子形式或纸质版书面形式。

5.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若甲方通知丙方该协议将自动续签,丙方在该期间内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若甲方通知丙方该协议不自动续签的,则本协议到期终止;以此类推,反复适用。

6. 丙方声明: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其注意本协议(含系统填写项)的全部条款并对此做了说明,丙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 丙方(特约商户)确认:本人/本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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